作者 刘虎
2021年9月,关押在云南省宣威市看守所的天津要债公司岳东国见到了几名来自曲靖市城郊检察院和宣威市检察院的天津收债公司检察官。检察官们来会见他天津讨债公司,只为向他核实一件事:是否记得在2019年12月,曾与他一同关押在404号监室的陈滇被提审和送回监室的情况。
岳东国回忆说,陈滇被送来在宣威看守所后,与其同关404号监室,“陈滇离开监室四五天才回来,去哪里、干什么,认不得。”
检察官们还找了在押人员陈卓和吕则正。两人亦曾被关押在这个404号监室。两人均证实:陈滇曾离开监室四五天才回来,听说是提审。
据陈滇自己讲述,他被“703专案”办案组的李彪祥、陶曙、缪仟、任荣从404号监室提到管教办公室,连续被审四天四夜,逼取了他的口供。
关于公安机关讯问嫌疑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连续传唤。”(《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即审讯应该每日把疑犯从关押处提出来,在审讯室进行审问,审问完再送还给关押处。像这样连续四五日不知所踪,连资深的刑事律师都称未见过。
陈滇是“703专案”宁德贵等涉恶案的15名嫌疑人之一。该案的一名辩护人认为,15名被告人均在法庭上称在宣威市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带到了由管教室改造而成的“特审室”,进行非人虐待“特审”,令人震惊。“审讯人员涉嫌犯罪!”
01
人大代表成“恶势力”,被判十三年半
“本案15个被告人都遭到了惨绝人寰的暴力特审和刑讯逼供、引供、骗供、诱供、指供。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被整垮,一个健康的民营企业家被打成瘫痪。”宁德贵的亲属在举报信中称。
2019年6月11日,云南宣威市纪委监委的一个配合调查的电话通知,使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宁德贵的命运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折。此前,宁德贵是身家上亿的民营企业家,宣威市和曲靖市两级人大代表。此后,他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定性为“恶势力纠集者”。
半年后,当宁德贵被投入看守所时,他已经成了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宁德贵生活不能自理,靠坐轮椅活动,并靠同监室人员帮助生活起居。在本案原一审、二审、重审中,宁德贵都是坐着轮椅出庭受审,家属已为其更换两辆轮椅。
宁德贵出生于1970年10月,是一名退伍军人,云南贵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旗下公司和涉及产业包括建筑工程、农贸市场、典当、物业、酒店等。据2017年8月22日《曲靖日报》报道,宁德贵热心公益,曾多次捐资修建公路、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农村饮用水工程等,并长期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该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普宣高速公路、宣威市文化艺术中心、向阳街、文化路、龙堡路、西一环路及贵鑫农贸市场建设,多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019年12月5日,宁德贵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转入公安看守所关押,2020年1月11日逮捕。2020年7月31日,宣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贵鑫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宁德贵和彭如早、陈滇、王富优、赵书鹏等15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后又分别于2020年9月3日变更、追加起诉,2020年10月15日追加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期间,宁德贵纠集陈滇、王富优等人,逞强耍横,欺压百姓,经常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以贴靠、跟随、滋扰、威胁、辱骂等方式多次暴力讨债,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以串通投标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意伤害他人,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已发展成为在宣威市建筑业及典当行业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
2020年12月1日,宣威市法院作出(2020)云03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宁德贵犯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宣威市检察院以原判判决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遗漏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出抗诉。宁德贵等人不服判决,向曲靖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9月28日,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21)云03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将案件发回宣威市法院重新审判。
宣威市法院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重审后,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1)云0381刑初874号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的罪名和量刑。宁德贵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02
10名刑法学专家对定罪量刑意见与法院相左
2021年3月6日,在此案一审宣判以后,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机构的陈卫东、陈瑞华等十位著名刑事法学专家,对该案关于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意见书称,根据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强迫交易发生在向刘某刚催收债务的过程之中,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部分认定:“宁德贵于2014年6、7月份多次指使被告人陈滇、赵书鹏伙同……等人多次对刘某刚使用跟踪、尾随、罚跪、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讨要高利贷债务。”
在强迫交易罪的部分认定:“2014年6月14日,宁德贵指使他人将刘某刚带到贵鑫酒店以罚跪、辱骂、威胁等手段讨要高利贷,被害人刘某刚被逼无奈之下提出找人担保债务,最后经宁德贵确定由被害人张某、张某然、凡某考来担保。”
强迫交易案与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为刘某刚的案件系同一案件,对同一行为不应做重复评价;最高检批复仅明确将强迫借贷行为入罪,刑法条文及该批复均未做兜底性表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得类推解释将担保行为入罪;本案暴力、威胁手段针对的对象仅为刘某刚,被害人崔某、张某然、樊某考并未受到任何暴力、威胁,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专家认为,本案强迫交易罪认定的行为已经被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行为所包括,而且行为的目的也都是一致的,即催收债务。两起案件密不可分,属于同一行为犯数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在刑法上仅做一次评价是“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使法益侵害对象并非唯一,也不作重复评价。因此,本案不应在已经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后再将同一行为以强迫交易罪重复定罪。
在重审一审庭审中,辩护人也指出宁德贵对刘某刚的讨债行为被重复评价为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但重审一审判决书认定:“因宁德贵分别实施了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两个行为,故意的内容不同、针对的对象亦不同,特别是强迫担保协议签订后,强行扣留本应支付给被害人的款项,属典型的强迫行为,该辩解不能成立。”“强迫他人为其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被告人宁德贵胁迫崔某、张某然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意见书》同时认为,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后,讨债行为不再适用寻衅滋事。催收合法债务的,除非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否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寻衅滋事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评价。
在重审一审庭审中,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辩护意见,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宁德贵实施的8起寻衅滋事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宁德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审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专家们认为,在非法拘禁浦某平的案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清浦某平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限制自由的具体时长,本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存疑。
辩护人也认为宁德贵非法拘禁的证据不足,证据严重矛盾,无法证实非法拘禁的事实存在,但该辩护意见亦未获法庭采纳。
03
辩护人:公诉机关强行拼凑,被告人无罪
在庭审中,宁德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所有的犯罪事实都不是事实,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及违法事实均不认可,其不构成犯罪。
“本案所谓的恶势力犯罪,完全是由侦查机关强行拼凑而成。”宁德贵的重审一审辩护律师辩称,宁德贵不是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也不构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并对全案作了无罪辩护。
该辩护人认为,其一,宁德贵为纠集者证据不足。多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根本就不认识宁德贵,也从没有收到过宁德贵的好处,宁德贵本人也不认识本案绝大部分被告人,更没有给除贵鑫公司总工程师彭如早之外的其他被告人发过工资。无论是从指控单个犯罪人员、指控行为性质本身还是从成员之间的关系看,本案都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其二,指控宁德贵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拘禁罪,均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起诉书》指控宁德贵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都是讨要工程款或者借款,这些款项均为合法债务,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属重复评价,直接将强迫担保认定为强迫服务,是典型的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发生于2004年,也就是检察院指控的所谓恶势力形成之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其三,本案程序违法,在侦办过程中有非法取证行为。
重审一审另一位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张志男律师亦辩称,宁德贵不构成犯罪,更不是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公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错误,罪名认定错误,是基于对陈滇、赵书鹏等15名被告人非法取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指认宁德贵的供述。
例如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4日,宁德贵将被害人王某源骗至某山庄内,使用钢管、电烙铁及刀背进行殴打,长达两个多小时,导致王某源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烫伤。经鉴定,王某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辩护人认为,首先,本案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鉴定结论不能得出轻伤一级的结论。送交鉴定人未提交二位送检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案送检人身份不明。鉴定机构接受的被害人检材违法,检材来源不合法。本案已时隔6年,违反应当及时鉴定的法律时效要求,王某源的原发性损伤已经痊愈,检查其身体已经没有必要,作出鉴定意见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的规范要求。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做出轻伤一级的鉴定依据是病历中写的多处软组织挫伤,但病历中没有显示挫伤面积,也没有原发性损伤的具体描述,根本无法计算出软组织挫伤的面积符合《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中轻伤一级需要满足“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10%”的要求,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王某源等人笔录陈述的烫伤事实与王某源病历证据存在严重矛盾。医院病历及相关鉴定意见书显示,王某源仅有被挫伤的痕迹,并不存在烫伤。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判决宁德贵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4
宁德贵已致残,称遭长期暴力“特审”
家属在举报材料中称:全案用言词证据定罪,而280多份讯问笔录只有259本同步录音录像,且同步录音录像“无一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大部分被篡改、剪切、删减、编辑!”“多份《提讯证》造假,有30份讯问笔录无《提讯证》”。
“宁德贵被卷入政治旋涡,是这起案件的起因。”宁德贵的亲属在举报信中称,原曲靖市公安局副局长、宣威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尹大宝在主政宣威市公安工作期间,宣威市公安局因新建办公综合大楼,将公安系统下属部分老旧房产依法拍卖,宣威市老交警大队房产被宁德贵的公司竞得。“个别人认为宁德贵与尹大宝有不正当利益关系,操作他人举报,这就是导火线。”
尹大宝曾侦破2002年亚洲第一毒品大案,是禁毒战线上的传奇英雄,也是《忠魂》《缉毒先锋》等多部热播警剧的角色原型。2019年7月,尹大宝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7月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云南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宁德贵的自书材料称,他于2019年6月12日到宣威市纪委监委配合调查。到达后,被带到某留置点,遭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和污辱,逼迫他承认与尹大宝有经济问题即行贿问题。他没有按照办案人员的指引和意图供述,被办案人员多次转移留置点,并被多名办案人员轮番殴打和刑讯逼供。
宁德贵称,2019年6月20日左右,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连续3天的特审。一天晚上8点,一位李姓办案人员拳打脚踢后,揪着耳朵打嘴巴,并提着耳朵往上提,然后往凳子上砸,反复多次,持续了十多分钟。“一位杨姓办案人员拿了一叠资料,资料里夹着坚硬的东西用力捅我右腰部。我疼痛难忍,后经医院检查,右肋骨被打成骨裂。”
宁德贵称,2019年6月25日至7月初的一个星期六下午,他遭到一位醉酒办案人员的暴力殴打,后来知道此人姓宋。“当时被打后头就抬不起来,后来在医院发觉头里有瘀血,这是导致我半身不遂的重要原因之一。”
宁德贵自书材料称,2019年8月,他再次遭到数名办案人员的审讯殴打,并在留置室休克昏死两次,马龙区120急救中心到留置室抢救过一次,区医院一位副院长参与抢救。“抢救后的第二天早上,我被送往马龙区中医院进行拍片检查,对方回答我说只是陈旧性内伤。我请求把医院结果拿给我看均被拒绝,说我是特殊人群,没有任何问题。从我第一次遭受殴打就一直不让我住院治疗,一直用止痛药止痛,每天服药两到三次止痛养伤。”
自书材料同时称,除暴力殴打外,办案人员还用灌醉酒的方式对其进行诱供。2019年8月1日,留置点负责人刘某、杨某用酒把宁德贵灌醉,称专门在建军节给他加菜喝酒,并承诺过节后放他回家等,诱导其承认送红包和香烟给宣威市政府某领导。
宁德贵的家属称,宁德贵于2019年12月5日下午5点由监委移交公安的当天,被公安人员拉到宣威市公安局办案地点连续特审超过24小时,晚上10点多才送到沾益区看守所。在其身体状况不符合羁押条件遭看守所拒收时,被办案负责人强行担保羁押。在沾益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宁德贵被连续“特审”7、8天。
05
检方调查确认侦查存在“连续审讯”行为
宁德贵等被告人在庭审中称,2019年12月,办案人员在宣威市看守所“私设公堂”,将302干管室改造为“特审室”,专门用于“特审”犯罪嫌疑人。特审室里配备的刑具有老虎凳、木棒、绳索、马鞭、铁链、铁条、手铐、脚镣等。
“私设公堂特审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宁德贵的犯罪线索和有罪证据。”宁德贵亲属在举报信中称,本案被告人陈滇、王富优被从监室提到302特审室进行“特审”,方式包括围猎式的拳打脚踢,打嘴巴、头部、腰背部,“扎鸡翅膀”“打马鞭”,用手铐、脚镣吊扣在老虎凳上长时间罚坐,用绳索将铁棒、木棒捆在背部长时间罚蹲、罚跪、罚站,在三九寒天脱光衣服长时间罚冻,长时间不给睡觉、不给水喝、不给上厕所等。其中,陈滇于2019年12月7日至11日被暴力特审4天4夜,王富优于2020年1月12日至20日被暴力特审8天7夜。
三位在押人员作证称王富优、陈滇等被“特审”。
2021年6月以来,宁德贵的亲属连续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反映宣威市各办案部门涉嫌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要求查清事实。2022年6月22日,宣威市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宁德彩等人信访件办理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称,宁德贵等人所涉及的案件为宣威市公安局办理的“7.03”专案。针对宁德贵及其亲属反映的问题,曲靖市检察院、曲靖城郊检察院、宣威市检察院组成了调查核实工作组,分别找举报人宁德贵,当事人陈滇、王富优,宣威市看守所主管民警以及检举材料中反映的专案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找办理该案的公诉人进行了调查了解。
针对陈滇“在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这个期间,我在宣威市看守所被办案人员从监室提到管教办公室连续被审了4天4夜”的陈述,调查核实工作组认定:宣威市公安局“7.03”案专案办案人员,在2019年12月陈滇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宣威市看守所期间,有将陈滇从监室提出连续审讯几天几夜的行为。
《情况报告》称,举报材料反映宣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审”并有刑讯逼供行为,经两轮核查所有办案人员均予以否认;检举材料反映被告人陈滇、王富优被连续审讯。目前可认定的只有陈滇有被连续审讯的事实,但陈滇陈述办案人员对其没有殴打情形,王富优是否被连续审讯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检举人宁德贵及当事人陈滇、王富优反映被带出监室连续审讯的情况,看守所的值班记录没有记载,当时的监控录像已经覆盖,无法提取。
本案一审、二审、重审庭审和庭前会议中,宁德贵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次反复控诉遭到“私设公堂”连续特审,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宣威市法院作出的重审一审判决书称,在庭前会议中,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争议的重点。关于宁德贵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陈滇、王富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对宁德贵有罪部分的供述以及陈滇及其辩护人、王富优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陈滇、王富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问题,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提出监室未按时还押的情形,故决定对陈滇自2019年12月14日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王富优自2020年1月12日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再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列举。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部分证据不予列举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但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上述陈滇、王富优二人被排除的相关时间段的供述,又被用作认定犯罪的证据。“宁德贵案的全部有罪证据均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证据,全案被告人无一免遭刑讯逼供。”宁德贵的家属称,宁德贵、陈滇、王富优和辩护人提供了遭到办案人员“私设公堂”连续特审多日的线索和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均遭到无理拒绝,全案243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全案未排除一份非法证据。
宁德贵的亲属称,公安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集宁德贵等人的犯罪线索,第一次未获得相关线索,两个月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征集,仍然没有宁德贵犯罪的有效线索,就将二次征集都是本案主要成员的犯罪嫌疑人朱树成非法另案处理。“公安人员承诺给朱树成立功机会,让其搜集、编造宁德贵的案件。朱树成不属于另案处理的情形而另案处理,导致全案处理严重不公。”
目前,本案重审二审仍在曲靖中院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