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付刘志多拿的1万元应该若何认定?
应该认定为掳掠罪。正在因务连累因素导致掳掠的案件天津讨债公司中,要留神把动作人抢取对于方与所欠债款相配的财物以及掳掠逾越所欠债款的财物相区分。
一是天津讨债公司正在抢取自身合法财物的历程中,未能驾驭而多抢了对于方全体财物,没有应以掳掠罪论处。
二是天津要债公司正在抢取应属于自身财物的历程中,成心多抢回对于方特定的财物以示抨击,这种状况虽然拥有作歹占有的身分以及计划,但主假如抨击情绪,如允许或打算以来偿还,普通也没有应以掳掠罪论处。
三是动作人正在抢回应属于自身财物的历程中成心多抢对于方分财物据为已有,应以掳掠罪治罪处理。
正在这个案例中,刘志多拿的1万元中有5000元是算作资本来认定的天津收账公司,其它5000元由于刘志的客观成心已产生了质的改变,拥有了作歹占有他天津收债公司人财物的成心以及想法,所以应认定为掳掠罪。
★法条链接
《中华群众共以及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强制大概其他方式掳掠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天津清债公司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理金;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大概去世刑,并处理金大概没收财富:
(一)入户掳掠的;
(二)正在众人交通器械上掳掠的;
(三)掳掠银行大概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屡次掳掠大概掳掠数额辽阔的;
(五)掳掠致人轻伤、仙逝的;
(六)假意军警人员掳掠的;
(七)持枪掳掠的;
(八)掳掠军用物资大概抢险、救灾、帮助物资的。